NOTICE住宿條款
與本公司經營的所有住宿設施(以下稱為“本設施”。)相關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合同均受本條款和條件的補充,
本公司在以下情況下,有時會拒絕住宿。
(1) 住宿申請不依據本條款時。
(2) 因客滿 (員) 客房不寬裕時。
(3) 認為欲住宿者,關於住宿,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時。
(4) 欲住宿者被認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
(1) 關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號) 第2條第2號中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條第2條第6號中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以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2)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為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3) 法人中其董事中有相當於暴力團成員的人
(5) 欲住宿的人有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顯著睏擾的言行時。
(6) 欲住宿者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者時。
(7) 對住宿實施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不能住宿時。
(9) 欲住宿的人,被認定為爛醉如泥給近鄰帶來顯著睏擾時,住宿的人有給其他住宿的人帶來顯著睏擾的言行時。
(10) 攜帶危險物品(火爐等火器、石油類、刀槍類)及對人體有害的物品時。
(11) 符合群馬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規定情形的。
(12) 為過去適用了第11條的人時。
想要在本設施申請住宿的人,請向本設施提出以下事項。
(一) 住宿者的住阯、姓名、電話號碼、性別、國籍及職業
(二) 住宿日的預計到達時間、公司名稱、申請者的電話號碼及姓名
(三) 其他本住宿設施認為必要的事項
住宿者在超過申請的住宿日後申請繼續住宿時,僅在本設施沒有預約的情況下,在提出申請後本公司同意申請並預付住宿費時,將作為新的住宿申請處理。
住宿合同在本公司同意住宿者本人申請住宿合同時成立。
住宿合同成立時,以住宿期間 (超過3天時為3天) 的基本住宿費為限,請在本公司指定日期前支付本公司規定的申請金。
申請金首先充當住宿者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因住宿者解除合同時以及因住宿者的故意或過失給本公司造成損失時,先充當違約金後充當賠償金,如有余額,在支付住宿費時返還。
如果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沒有支付申請金,住宿合同將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僅限於本公司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
預約申請的截止日期是預定住宿日的前一天的下午0時。但是,網上預約的受理不限於此。
住宿預約申請者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預約時(包括事先預約的食物、食材、服務、物品購買),本公司將按以下規定收取違約金。
(1) 住宿日當天解除時,整棟租赁基本費用及每人追加住宿費的100%,
從住宿日的前一天開始算起,在2天前解除時為100%
3天前到7天前為75%,8天前到10天前為50%,11天前到20天前為20%。
(2) 住宿者未聯絡,至住宿日的下午8時仍未到達時,或超過預定到達時間2小時以上 (以下午8時為限) 仍未聯絡時,視為該住宿預約已被申請者解除,有時會進行處理。
(3) 預約天數縮短時,與縮短天數無關,以1天 (第一天) 為基準收取違約金。
(4) 視為解除的情況下,證明住宿者未與其聯係而未到達,是由於列車、飛機等公共運輸機關的不到達或延遲,以及其他不能歸責於住宿者的理由時,不收取 (1) 的違約金。但是,僅限住宿者聯係的情況。
違約金
住宿合同解除日 (從住宿日前一日算起)
無聯係取消:100%
當天:100%
7天前:75%
10天前:50%
14天前:20%
註意:%是指違約金與住宿費的比率。預約天數縮短時,與縮短天數無關,以1天 (第一天) 為基準按比例收取違約金。
本公司除其他規定外,以下情況有可能解除住宿預約、住宿合同。
判明符合第2條 (3) 至 (12) 時
不能說出第3條 (1) 或偽造時
請求支付第4條的申請金時,到期限為止未支付時
在第4條的住宿合同成立等中,判明預約者不是住宿者本人時
另外,本公司在解除住宿預約時,如果有關於該預約已收取的預約金,將返還。
住宿者在住宿日當天,請在本設施登記以下事項。
(1) 第3條 (1) 的事項
(2) 對於外國人,請出示護照號碼、日本登陸地及登陸年月日
(3) 出發日期及時間
(4) 其他本設施認為必要的事項
對於在日本國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請出示護照並復印。
住宿者可以進入本設施的時間 (入住時間) 是從下午3時開始,離開本設施的時間 (退房時間) 是到上午11時為止。
在可能的情況下,本設施可在前項規定的時間外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收取以下附加費用。
(1) 入住時間的提前費用 (提前入住)
上午12時至下午3時每1小時5,000日元
(2) 退房時間的延長費用 (延遲退房)
上午11時至下午12時每1小時5,000日元
超過下午12時時收取一晚費用
連續住宿 (2天以上) 時,除到達日及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
費用的支付,請在指定日期之前將申請金 (相當於住宿費) 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戶或用信用卡支付。住宿者開始使用客房後任意不住宿的情況下,也要收取住宿費。
住宿者在本設施內,請遵守本設施制定的使用規則。
(1)關於攝影、取材
在株式會社LOOOF經營的酒店用地內進行採訪、攝影時,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必須事先得到本酒店的同意。
關於下述事項,請理解並協助。
此外,如果在沒有事先許可的情況下進行拍攝,我們可能會要求您停止或移除拍攝。
※使用無人機攝影時,全部都需要本館的攝影許可,請註意。
① 關於攝影許可標準
拍攝內容不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
(禁止拍攝成人,凹版等,以及導衹酒店負面形象的拍攝。)
在來館中的客人使用設施時,請註意不要給他們帶來睏擾。
未經設備方同意,不得對設備內的所有設備進行移動、改變或者損壞。
(確認實際損失的情況下,請求損害賠償。)
即使不是上述內容,根據拍攝內容,拍攝的時間狀況,操作狀況,也有可能拒絕“拍攝本身”。
如果您認為通過拍攝發佈的媒體或內容會損害酒店的形象,我們可能會拒絕“拍攝本身”。
② 設施使用費
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攝影(廣告攝影、商品目錄攝影以及其他以營利活動為目的的所有攝影),將收取“設施使用費”。
※詳情請聯係以下地阯,確認是否可以拍攝。
③ 攝影許可申請
請在希望使用日的14天前,提交企劃書或者以此為基準的東西。
受理窗口株式會社LOOOF社長室
E-mail: info@loof.inc
④ 關於在設施內拍攝婚紗照的註意事項
非常感謝您此次光臨本酒店。為您介紹“婚紗照”的拍攝。
除在本酒店舉行婚禮的客人以外,本酒店禁止穿著婚禮服裝 (和服、洋裝等) 拍照。
客人自己準備專業的攝影師和發型設計等,也謝絕在酒店用地內攝影的情況。
擅自進行攝影的情況下,也會中止攝影,敬請理解。
本公司即使在承接的住宿期間內,在以下情況下,有時也會拒絕繼續住宿。
(1) 符合第2條 (3) 至 (12) 中任意一項時
(2) 將住宿者以外的物品放入客房時
(3) 未遵守第10條規定的利用規則時
(4) 在寢室等睡覺吸煙、對消防用設備等惡作劇、其他不遵守本設施規定的利用規則禁止事項時
(5) 發現第7條的住宿登記事項、申請事項有虛假時
本公司在不能提供合同內容時,應盡可能按照相同條件介紹本公司的其他住宿設施。
本設施不進行寄存物等的寄存。
住宿者帶入本設施內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概不負責。
除了住宿者隨身行李等,本公司不能在住宿前接收、保管貴重物品。住宿客人退房後,如果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 (包括保險箱內) 遺忘在本設施內,包括發現之日在內將在本設施保管7天,之後貴重物品將交到最近的警察署,其他物品將進行處理。
本設施有住宿者用的免費停車場。預約時請咨詢・申請。另外,本公司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
在本設施內使用電腦等通信設備時,由住宿者自行負責。在使用電腦等通信設備時,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衹服務中斷,因此對住宿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因住宿者的故意或過失使本設施遭受損失時,該住宿者可能需要本公司賠償損失。
與本條款和條件相關的所有爭議,均由本設施所在地的山梨地方法院、山梨簡易法院根據日本法律進行解決。